![]() |
|
|||
新華網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都應當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審批程序分別作了規定。其中,規定境外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境外個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同境外組織一樣報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