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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召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草案中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是犯罪行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的,為犯罪。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均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規定了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的措施。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刑法修正案(八)三審稿對此規定做了調整,增加了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三審稿規定,『已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