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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天津北方網訊:胡某在某區設立了一家健身房對外經營。唐先生在胡某的勸說下,於2010年3月19日簽下健身服務合同。根據健身房制定的收費標准,唐先生向胡某交納了為期一年的健身費900元,並得到了會員健身卡。2010年4月10日,健身房突然稱要進行裝修,一個月後會重新開業。但一個月後,健身房並沒有如期重新經營。健身房聲稱可以為會員退費,唐先生辦理了退費登記。但此後唐先生並沒有得到退款,反而多次遭到胡某的搪塞。唐先生將胡某訴至法庭,請求判令退還健身卡中的餘額825元及違約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唐先生所提供的健身合同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的服務合同關系;唐先生當庭放棄索要違約金法院予以確認。而胡某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故法院判決胡某歸還唐先生會員卡內餘額825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違約行為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因為合同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由意識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簽訂合同後,除有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外,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結合本案分析,唐先生根據健身房制定的收費標准,簽下健身服務合同,合同成立並在相應的期間內有效。胡某作為健身房的經營者在收取了服務費用後,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唐先生提供一年的健身服務,然而實際上胡某的前述行為已經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義務,此時唐先生可以要求胡某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的服務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唐先生主張返還會員卡內餘額825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其當庭表示放棄索要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同時體現了唐先生處分民事權利的自由。為此,法院的判決完全正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淑霞吳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