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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母子倆的房屋坐落一個院落中且使用一個門牌號,後兒子逼母親搬離房屋,並私自將整體院落出售他人。母親為爭回自己的房子只好將購房者告上法庭。日前,東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買方在購房時並未全面了解房屋的權屬狀況,不屬於善意取得,由此判令被告購房者將所購院落中屬於原告的兩間房返還原告。
年過八旬的東麗區村民徐大娘訴稱,她在村裡擁有一處房產且登記在其名下,包括正房、偏房各一間。後六子高某將徐大娘從上述房產中趕出,致使她被迫在一臨建暫時居住。徐大娘欲回到上述房屋時,發現同村村民趙某居住在此,徐大娘多次要求趙某搬離均遭到拒絕,為此將其告上法庭。
對此,趙某覺得自己也很委屈,她提出,她是以36萬元的價款從徐大娘的六子高某處購得這個院落,該房系高某所有,不清楚徐大娘是否有份額,自己系善意取得,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院落中原有正房兩間,總計佔用宅基地近114平方米,登記在高某名下,其東鄰登記為原告徐大娘,有正房一間。上述三間房屋為連房建築,沒有院牆隔離。後徐大娘及高某在未辦理建築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各自在與正房相對應處加蓋了南房,仍為連房建築,沒有院牆隔離,但各有獨立的出入門戶。上述整體院落統一使用一個門牌號碼,徐大娘使用該院落中東面正房及相對的南房各一間。後高某迫使徐大娘搬離該房。2010年3月23日,高某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當月26日,趙某將36萬元全部給付高某,搬入該房居住,佔有使用正房及南房各三間及整體院落。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不動產權利人有權利要求無權佔有不動產的人返還不動產,有權追回被無處分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不動產。原告系訴爭之房的所有權人,其子高某在無權處分該房屋的情況下,擅自將訴爭房屋轉交給被告,由被告佔有使用,原告作為訴爭之房的所有權人,要求被告返還訴爭房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購買的是整體院落,並不知曉有原告份額因而系善意取得,法院不予認可。因為首先,被告與高某簽訂購房合同時既未要求高某提供相關權屬證明,也未對該房屋的權屬狀況到相關部門進行查詢,並未全面了解訴爭房屋的權屬狀況;其次,被告與高某在合同中約定購買上述房屋同時也標明了面積為114平方米,該面積的標注與高某所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面積相符,故被告辯解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的依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記者孫啟明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