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晚報》報道,近日,沈海高速江蘇如皋服務區一保潔工因深夜撿到錢包後沒有及時上交,被公司以歸還不及時、不積極為由解聘。清潔工在撿錢次日凌晨被失主找到,後將裝有2萬元現金的錢包交還並謝絕酬謝。她表示,因失主所說丟失地點與撿到地點不一致,所以在承認撿錢時不是很爽快。
在筆者看來,這樣被解聘,並不能夠算冤。理由何在呢?我們必須意識到保潔員的職業特征。就這個職業來講,撿到客人財物的幾率比普通人要高很多。因此,如何處理被撿財物,是應該有一種專業操作方法的。事實上,單位也有這方面的規定。正如報道中所言『根據相關制度,工作人員撿到失物後,應及時交給單位或失主』。
在本質上說,這是一個職業能力的問題。就這位保潔員的具體行為而言,其處理被撿財物的方法明顯不當,其職業能力是值得質疑的。(沈東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