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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張某於2010年5月因交通事故導致其脾摘除、四根肋骨骨折。經鑒定,脾摘除傷殘為八級,肋骨骨折傷殘為十級。張某起訴要求經濟賠償。然而,對於兩處傷殘的賠付是『就高』後再適度增加賠償額,還是完全『累加』呢?這在案件審理中產生了不小的爭論。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雲
累加賠償最能保護受害者權益
目前,對於人身損害落下一處傷殘如何賠付,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據此規定,如2010年我市城市居民一級傷殘的獲賠額為該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430元乘以20年,計為428600元;二級傷殘的獲賠額為一級傷殘的90%……十級傷殘的獲賠額為一級傷殘的10%。
但是,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受害人多處傷殘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如何賠付不盡相同。我認為,既然受害者構成多處傷殘,那就應對多處傷殘均按相應標准『累加』賠償。本案中,既然張某已兩處傷殘,就應針對兩處傷殘分別計算賠償金額,然後合並賠償,即八級傷殘賠償金額為128580元,十級傷殘賠償金額為42860元,合計為171440元。這樣纔能最大程度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西青區人民法院法官林瑞華
應參照現有規范賠償
我所在法院交通事故庭在審理多處傷殘計算賠償金的案件時,不是采用累加的方法。在計算多處傷殘賠償金額時,參照的文件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2年12月1日發布並於同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以下簡稱『評定』)。雖然有了『評定』,但多處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在不同的地方還是有一些混亂。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在第二處傷殘如何確定增加賠償比例時,對『評定』的把握不一致。這個問題在『評定』中叫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我所在法院交通事故庭在確定第二處即傷殘相對較輕的一處傷殘的賠償額的方法是,如果第二處傷殘是二級,那麼就用一級傷殘的獲賠額乘以10%,如果第二處傷殘是三級,就用一級傷殘的獲賠額乘以9%……如果是十級就用一級的獲賠額乘以2%。
結合本案,張某較重的傷殘是八級,該八級的獲賠額為128580元。張某第二處傷殘是十級,該十級的獲賠額為一級傷殘賠償額428600元乘以2%為8570元,兩處傷殘共計137150元。我覺得,這樣是比較合理的。
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
不應由『質檢總局』制定賠償標准
我不同意按照『評定』的方法計算多處傷殘的賠償金額。首先,作為『評定』的發文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本就無權就多處傷殘的賠償問題制定標准和方法。因為一處傷殘如何賠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我們沒有理由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只能規定一處傷殘、而無權規定多處傷殘的賠付問題。另外,我覺得『評定』規定的多處傷殘賠償的計算方法極不公平。比如傷者一條腿膝蓋以下截肢為六級傷殘,賠償金額為214300元,如果傷者另一條腿也截肢,那就是兩個六級傷殘,按照『評定』的賠償方法第二個六級傷殘的賠償金額,應用一級傷殘賠償額428600元乘以6%,即賠償金額僅為25716元。顯然增加的額度太少了。
以前,我市法院系統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主要依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公安局於1998年聯合頒布的《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若乾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處理多等級傷殘問題上,『評定』第十六條規定:『傷殘在二處以上(含二處)的,應在傷殘程度重的等級基礎上,酌情增加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但最高不得超過200%。』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施行後,這一規定不再適用,多等級傷殘問題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了。
因而,還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多處傷殘的賠償標准和方法。在此標准出臺前,仍需按照『意見』中規定的方法來對多等級傷殘進行賠償。結合本案,張某一處八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就應在八級傷殘賠償金128580元基礎上,酌情增加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257160元。至於具體的賠償金額,則再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