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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房轉讓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從3月1日起武漢將開始對個人轉讓非住宅財產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同時采取『先稅後證』的方法,必須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出具免征證明,房產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根據該通知,對單位轉讓存量房和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依法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采取『先預征,後清算』的方式進行聯合控管。由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的房產管理部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征收稅務機關以房地產轉讓評估價格或者成交申報價格,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計稅依據,依規定先預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武漢市現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普通住宅預征率為1.5%,非普通住宅預征率為3%,非住宅類房地產預征率為5%。
對單位轉讓存量房和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由納稅人按規定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稅申請,辦理相關免稅手續後,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原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單位轉讓存量房和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預征土地增值稅後,在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的30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資料,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清算審核手續。
對個人轉讓非住宅能夠提供合法、完整、准確的有關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采取查賬征收,依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計稅價格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仍按此前的相關規定,對屬於不征稅范圍的贈與人、受贈人辦理相關手續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不屬於不征稅范圍的受贈人和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此外,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