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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房子到手五年之內有償轉讓要交一大筆營業稅,很多交易過二手房的人都知道這個規定。於是有人想到先買房,滿五年再過戶的辦法,以規避營業稅,事實上,這樣操作的風險也不小。塘沽就有一家市民遇上了這樣的麻煩事。
涉案房屋位於開發區,原房主許先生是買家趙女士的親戚,定居國外,房子委托其兄代管。2008年3月,趙女士從許先生哥哥那裡得知許先生要賣房的消息。同年4月初,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這套102平方米精裝修的房子總價款為83萬元,買家先付定金3萬元,雙方合同簽訂後,買家在2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賣家首付款,在同年6月6日前再支付大部分,餘3萬元待房屋過戶後再付。
因為涉案房屋原主購買尚未超過5年,根據國家政策,會產生一些費用。買賣雙方想規避這筆費用,於是在協議中出現一條:此房屋到5年時再行過戶,如中途乙方(指買家)提出過戶要求,應提前通知甲方(指賣家),甲方應予以配合,過戶時的資金監管問題,全部由乙方自行處理。
因為對後來的房產市場不可預期,雙方還約定,合同總金額為83萬,不管房價以後是漲是落,雙方都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總金額。雖然有約在先,可還是出了麻煩。
2009年9月,房子滿5年了,房價也漲了約20萬元。此時,買家開始通過QQ,與在國外的賣家取得聯系,希望對方能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久後,買家收到了賣家提供的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賣家的父親辦理過戶事宜。此後,買家把剩下的3萬元尾款交給賣家的父親,但是,對方卻沒有辦妥相關手續。
趙女士將賣家許先生起訴到法院。許先生特意從國外回來,親自出庭。庭上,他說自己從來沒授權過哥哥替他賣房,因此其兄的代理售房行為屬於無效代理。但是,法院綜合本案的一系列證據最終認定了這起房產買賣行為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因而判決繼續履行。許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前不久被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