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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頭村黨委書記傅企平向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建議,官員被問責後復出機制須有公開制度設計。
行政問責制,自2003年出現之後,已成為政府在突發性事件爆發後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回應民眾訴求、解答社會質疑、強化自身行政功能的重要手段。傅企平代表認為,這一制度對黨政官員起到了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黨的執政建設,起到了減少有損公眾利益的行政行為,降低社會失范可能性的作用。然而『近年來數起引發民眾熱烈爭論的問責事件,也折射出了問責體系於制度層面上的不盡完善。』
傅企平代表說,目前我國行政問責制的不足集中體現在該制度對官員政治責任的追查能力弱,當下的問責制度常常淡化為利用三三制原則,避重就輕地將行政失誤的直接行為者(通常是基層公務員或外僱工作人員)鎖定為問責客體,引發了民眾的強烈質疑與不滿。
而且,問責制度通過勒令對突發性事件負有主要責任的官員辭職、或官員主動引咎辭職的方式來安撫民意,但由於問責制與官員復出機制的勾連缺乏監督力,導致風聲過後,官員即可復出、再度擔任重要職位,這種做法極大地削弱了問責制的公信力。
『問責對象不明,對相關官員懲戒不力,此二者是行政問責制度的缺漏關鍵所在,如若處理不當,則必然造成民意不平,法治不彰的困境。』傅企平代表說。
傅企平代表建議,整合規范官員被問責後的復出機制,因人而異地制定復出安排,並將安排向社會公布,以此將問責制度的懲戒性功能落到實處。在每一起問責事件結案之時,向社會大眾公布對官員未來仕途的大致安排。在對事件中承擔主要責任的官員的問責決定之時,應同時根據該官員所承擔政治責任的輕重,從具體職位上、所享受待遇上、具體職稱上,對其未來的復出做出嚴格控制。
『公布這一復出安排的原因,一是為了使政治責任的懲戒功能成為一種公之於眾的明文規定,可在未來的實踐中接受公眾的檢驗,以此增加民眾對黨和政府的信心;二是為了投石問路,即一旦這一安排在公開後遭到社會上大范圍大力度的不滿,則可考慮更為從重發落,響應民意。』傅企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