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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在兩會期間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國家應適時制定社會救助法。
王利明代表解釋說,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公民在必要時無償提供的物質幫助,它屬於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雖然我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對社會救助制度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仍然非常簡略,無法滿足實際需要。應當盡快制定社會救助法,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制度的救濟功能。
據王利明代表介紹,制定社會救助法,首先是保障民生的需要。改革開放以後,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極大提高。但由於貧富差距的現象仍然嚴重存在,自然災害頻發,某些群眾因病致貧,以及天災人禍等原因,遭受重大人身財產損害,僅依靠自身力量和現有的救助渠道難以擺脫困境,急需獲得社會救助。另一方面,這是關愛困難群體和未成年人的需要。
『化解矛盾、促進和諧也需要這部法律。』王利明代表說,『現在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其中不少事例是由於受害人缺乏自我救濟的能力和穩定的生活來源造成的。例如有的低收入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如果社會不給予關愛和幫助,則可能使其產生對社會的不滿情緒。』
『制定社會救助法,也是完善我國多元損失救濟制度的需要。現代社會是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盡管我們已經建立了相對比較健全的損失救濟機制,但仍然難以完全適應變化發展的社會需要。有必要建立社會救助制度以彌補責任保險制度和侵權責任制度等的不足。』王利明代表表示。
王利明代表說,社會救助法應該規定立法目的、基本原則,明確社會救助的主體、救助對象、社會救助的實施程序、救助機構的義務和責任等,此外,還有各界對社會救助機構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