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9日電 商務部9日發布關於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對於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境內分公司設立和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可直接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根據通知,境內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批准證書應記載外國投資者及其股份,如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變動累計超過總股本的5%,需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准證書變更。
此外,交易額限額以下的外資並購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需由商務部審批的事項,不受上述限額限制,均由商務部負責審核管理。
通知還指出,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的調整原則,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通知強調,各地要嚴格按照《商務部關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確認書。商務部將加強督導和檢查,對於未按規定及時備案或違規出具確認書的部門,責令其糾正或撤銷;情節嚴重的,暫停其確認書出具資格。
根據通知,為審慎監管,經商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如有境外投資者申請以跨境貿易結算所得人民幣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幣來華投資(包括新設立企業、對現有企業增資、並購境內企業及提供貸款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先函報商務部(外資司),待商務部(外資司)復函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並需在批件中明確出資貨幣形式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