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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日,爾老太到新區某超市購物。購物過程中,老人被超市內擺放在購物通道處的一白色網狀鐵柵欄活動貨架絆倒致傷。事發後,超市員工立即陪同爾老太到醫院就診一次,而接下來治療所產生的費用超市方面拒絕賠償,直至病癒康復,爾老太自行墊付醫療費人民幣2300元。爾老太認爲,自己在超市內購物時受傷,理應得到超市的全額賠償,爲此,她在家人的陪同下曾多次找到超市進行協商均未果。
律師解答: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王梅律師表示,爾老太到超市購物,就與該超市構成了消費服務法律關係,超市應對進入該店購物的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爾老太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購物環境有足夠的認識,應具備自我防範保護意識,注意自身安全,有發現和規避危險的本能和責任,故爾老太對危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及《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之規定,該超市應對爾老太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