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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先生說,前不久,他處理私人事務時將車輛停放在十堰裏4號樓樓下,當他辦完事返回車輛停放處時,發現有不少人圍觀在自己車旁,還時不時向樓上張望。走近車前,樑先生才發現愛車的前機蓋處被從天而降的水泥塊砸中,原因是樓上一戶人家陽臺外牆體年久失修,自然脫落。樑先生希望樓上那戶業主能夠賠償車輛損失,可是牆體脫落致使車輛損傷又並非人爲因素所致,“真不知道我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律師說法:房屋外立面牆體脫落,致使樓下車輛甚至是人員受到傷害,應該由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當中建築物等設施致損責任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在樑先生經歷的事件中,雖然房屋外牆牆體脫落是年久失修而非人爲因素所致,但法律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考慮,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樑先生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4號樓某戶主家外牆體脫落所致,而戶主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戶主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記者嚴玉霞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