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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市民周女士從18樓的家中乘電梯下1樓,因電梯發生故障,從12樓突墜到6樓,後恢復正常運行至1樓。周女士受到驚嚇,次日在醫院被診斷爲急性腦梗死。她向該小區的物業公司、開發商、電梯的生產商和電梯維護公司提出索賠。
據周女士稱,案發當日13時許,她在其所居住的河北區古北道某小區18樓乘坐電梯下1樓。不料電梯突然發生墜梯故障,從12樓直接墜到6樓。當時電梯內只有周女士一人,因此受到驚嚇。次日,周女士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爲急性腦梗死。法庭上,周女士表示,由於被告小區物業公司、小區開發商、電梯生產廠家以及第三人安裝維修公司未能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導致事故發生,給她帶來身心損害,故要求三被告和第三人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2.25萬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其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不包括電梯安裝、管理、維護的內容;當日原告走出電梯後,公司做到儘快聯繫、溝通和轉達,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告電梯生產廠家辯稱,電梯故障責任不屬於該公司:該電梯的額定速度爲1.75米/秒,原告所居住的18樓至1樓的高度爲54米,該電梯從18樓運行至1樓的正常用時應在30~40秒。從電梯監控錄像看,原告從18樓至1樓的時間約爲1分50秒。可見,電梯當時並未發生墜梯事故。原告到達1樓後,自行走出電梯,且與電梯外人員交流。原告的病情並非所謂的電梯事故所致,故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開發商則表示,該小區的電梯經專業研究所驗收合格,還未過保修期,亦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日原告從家中走出來,乘坐2號電梯下樓,上電梯的時間是13時9分58秒,到達1樓的出電梯時間是13時11分45秒。原告家屬於13時50分報警。原告於當日和次日分別到兩家醫院就診,隨後還住院治療,先後花費各項費用5000餘元,並於次日被診斷爲急性腦梗死。另查,原告在2007年和2008年曾患腦梗死。
法院認爲,侵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電梯在運行中發生墜梯的證據,也未向法庭提供其患病與乘坐電梯有因果關係的證據,故駁回原告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通訊員鄭東方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