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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從2009年12月25日起,本市凡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進件手續的建設項目,都要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其資金將納入新建商品房預售監管範圍進行依法監管。經調查測算,本市已從本月中旬起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予以調整。
按照《關於在全市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通知》,天津市預售資金監管採取按比例監管的模式,資金監管比例主要依據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加有關配套費用與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銷售價格之比進行確定。每年調整一次。此次調整之前,本市市內六區、塘沽區及開發區住宅和非住宅監管比例均爲35%;其他區縣住宅監管比例爲41%、非住宅監管比例爲40%。
調整之後,中心城區(包括: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以及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外環線以內區域)新建商品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33%,新建商品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28%;環城四區(包括: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外環線以外區域)以及濱海新區(包括:塘沽、漢沽、大港功能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天津港保稅區、濱海高新區、東疆港保稅區、中新天津生態城、濱海旅遊區、臨港工業區、中心商務區、天津港)新建商品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38%,新建商品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34%;其他區縣(包括:武清區、寶坻區、寧河縣、靜海縣、薊縣)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均爲41%。
監管項目進款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規定的資金用途和工程進度申請使用資金。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併到項目現場覈查以後,屬於符合用款條件的,准予支付。監管項目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解除監管。
購房人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仍需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管理網上打印的繳款通知書,到商業銀行網點櫃檯將購房款直接繳入監管賬戶,並憑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購房專用發票。還可以通過天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繳入監管賬戶,pos機簽單可作爲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購房專用發票。(記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