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衛生部22日公佈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新增加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等規定。
衛生部監督局環境衛生處處長謝楊說,我國是《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國。這次修訂實施細則,表明了衛生部積極履約控煙的決心。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新版實施細則還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強化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處罰力度等。
實施細則將執法主體由“衛生防疫站”統一修改爲“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謝楊說,明確衛生部行政部門作爲執法主體,是適應行政執法要求和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趨勢。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實施細則還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謝楊說:“這次修訂,從很多環節上對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強化了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角色。”這些具體的規定都是根據以往的監督經驗制定的,有很強的操作性,便於經營者按規定落實自己的責任。
原來的實施細則對違規者的罰款爲20元至2萬元,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將罰款額度提高爲500元至3萬元,加大了處罰力度。“加大處罰,目的是起到教育作用,加強實施細則的執行力度。”謝楊說。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