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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視播出的《消費主張》節目中,錦湖輪胎(中國)董事長李漢燮面對全國觀衆鞠躬道歉,併發布了道歉聲明。他表示,公司會在最短時間內確定申請召回所有問題輪胎,但對於召回的具體時間、具體步驟並沒有提及。據瞭解,此次輪胎召回事件在國內尚屬首例。(3月22日《西安晚報》)
錦湖輪胎召回繞不開兩個問題
有專家稱“錦湖輪胎的召回開了國內零部件廠家召回的先河”,在筆者看來,輪胎召回,目前還只是意向,尚無消息證明已經實施。專家說這種召回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筆者以爲,這一要看錦湖輪胎事件的定性,二要看召回是否掩蓋了更大的問題、逃避了更大的責任。
從央視的報道來看,錦湖輪胎的問題不僅僅是產品有缺陷,更大的問題在於,這種缺陷是人爲的,換言之,是涉嫌故意欺詐。錦湖輪胎曾經迴應央視,認爲央視判定“欠準確”,錦湖輪胎甚至致信消費者稱“央視不能判定我司違規”。雖然央視的揭露“有圖有真相”,但在這個問題上,確實需要相關部門介入,對錦湖輪胎的產品質量作出最終定性。據悉,錦湖廠家正在跟國家質監總局進行協調,本週內將發佈錦湖輪胎的質量報告。
如果質量報告無法推翻央視的報道,那麼,對一個主觀上有故意欺詐行爲的企業產品,僅僅只是召回了事,恐怕有些寬容了。從《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來看,召回適用於因爲“設計、製造等方面的原因”而產生的缺陷產品,換言之,召回主要應該適用於客觀技術能力有限導致的產品缺陷,對於人爲欺詐導致的缺陷產品,恐怕更應該被嚴懲。
汽車輪胎是關係到駕駛員、乘客生命安全的產品,在這樣的重要產品上,如果有企業敢於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實際上是拿消費者的生命當兒戲,對於這樣的企業,必須要嚴懲。從這個角度來看,錦湖輪胎的召回是不是在逃避更大的責任,值得警惕。
錦湖輪胎的召回要取信於大衆,不能繞開兩點,一是賠償問題,錦湖輪胎是否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賠償?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錦湖輪胎是否應該接受更嚴厲的處理? (歐木華)
召回問題輪胎 更需“制度驅動”
召回制度,我們並不陌生。有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體系,與之相比,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滯後。2004年出臺第一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此後,隨着一些安全事件的爆發,又相繼出臺了《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和《食品安全法》中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
召回問題輪胎,能否“驅動”相關制度?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專家表示,錦湖輪胎的召回開了國內零部件廠家召回的先河,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因爲以前召回都是針對整車企業,由於輪胎會使用在很多車型上面,這樣就比較複雜,此次召回有利於相關制度的制定。眼下,缺陷產品召回的範圍“很骨感”,而缺陷產品卻“很豐滿”。
有觀點認爲,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多頭監管協調難度大等原因加大了召回的難度。首先,無法可依成爲召回的重大難點,除了汽車、藥品、兒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領域的產品召回,目前尚“無法可依”。其次,由於侵權責任法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此外,多部門協管增加了執法的難度。歸根結底,還是一個法律與制度問題。
召回問題輪胎,更需“制度驅動”和“法律驅動”。有專業人士認爲,完善的經濟立法是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因爲依法規範廠商的經營行爲,依法檢測認定產品,依法強制廠商召回問題產品是“產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因此,筆者建議,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召回法》,並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規。制度建設和法制健全要“多輪驅動”,加大馬力。(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