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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經調查測算,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予以調整,並於3月15日起執行。
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負責人介紹說,本市2009年12月25日起,在全市範圍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監管資金重點是在建項目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所需的後續建設資金和有關配套費用。監管比例依據上年度新建商品房建安造價加有關配套費用與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之比進行確定,每年調整一次。
調整之前,市內六區、塘沽區及開發區住宅和非住宅監管比例均爲35%;其他區縣住宅監管比例爲41%、非住宅監管比例爲40%。
此次調整之後,中心城區(包括: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以及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外環線以內區域)新建商品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33%,新建商品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28%;環城四區(包括: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外環線以外區域)以及濱海新區(包括:塘沽、漢沽、大港功能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天津港(8.61,0.03,0.35%)保稅區、濱海高新區、東疆港保稅區、中新天津生態城、濱海旅遊區、臨港工業區、中心商務區、天津港)新建商品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38%,新建商品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爲34%;其他區縣(包括:武清區、寶坻區、寧河縣、靜海縣、薊縣)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均爲41%。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