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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和“盜竊罪(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的死刑,引起了文博界的擔憂。有相關人士表示,當前我國文物安全形勢日趨嚴峻,盜掘、倒賣、走私文物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必將降低刑罰的威懾力,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造成文物犯罪形勢更加惡化。筆者認爲取消文物犯罪死刑並不會導致文物犯罪更加猖獗。
首先,死刑的威懾力非常有限。盜掘古墓葬自古就被列爲十惡不赦的重罪,但盜墓行爲從來就沒有斷過;新中國對文物犯罪規定了死刑,但文物犯罪在數量上並未減少。可見,在死刑與經濟利益博弈的過程中,犯罪分子最終選擇了冒險。
其次,文物犯罪難以歸類爲“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罪行極其嚴重”應當被理解爲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極其嚴重之結果的故意犯罪。文物犯罪說到底侵犯的是國家的財物所有權,即使有犯罪分子採取破壞性手段進行盜掘,造成國家珍貴文物毀損,但就危害後果而言,仍區別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羣衆生命健康權益的惡性暴力犯罪。
再次,取消文物犯罪死刑並不意味着降低對文物犯罪的打擊力度。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在山西、內蒙古、安徽等9個省區部署開展了“全國重點地區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共偵破文物犯罪案件541起,打掉犯罪團伙71個,抓獲犯罪嫌疑人787人,追繳文物2366件。兩部門表示,將繼續保持打擊文物犯罪的高壓態勢。可見,取消文物犯罪死刑處罰並不影響嚴厲打擊文物犯罪的刑事政策,只是這種打擊更多的是依靠提高案件的偵破率,實現有罪必罰。
要想徹底制止文物犯罪,應當綜合採取多項措施:加強文物相關立法;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保護責任,切實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單位人防系統和三級文物保護網,實行層級問責制;加強新聞媒體對文物收藏熱的正確輿論引導;組織多部門開展聯合督察,集中力量聯合處置文物安全和行政違法突發事件;繼續推動打擊文物犯罪國際合作機制;有序開展流失海外文物追索工作。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張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