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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天津高院與市司法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民政局等三部門聯合會簽了《關於加強天津市物業管理糾紛調解的意見(試行)》,並於3月正式實施。
《意見》指出,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要堅持多方參與、方便羣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逐步構建基層爲主、分級負責、依法高效、四方聯動的物業管理糾紛大調解格局。《意見》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工作中的職責。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時,根據實際情況,徵得當事人同意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法院進行調解;對訴前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可以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意見》強調,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應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研究物業管理糾紛的特點、難點和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指導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工作。此外,《意見》還明確了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效力、司法確認程序及司法救濟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