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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西安大學生藥家鑫撞人後刺死傷者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結束時法官宣佈將擇日宣判。西北政法大學和西安音樂學院等400餘名大學生旁聽了庭審。民事訴訟起訴書中,受害人家屬索賠53萬餘元。(《京華時報》3月24日)
值得關注的是,在庭審現場的500名旁聽公民收到了法院發的一份特殊的問卷,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爲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我不知道旁聽公民對應否判處藥家鑫死刑立即執行持什麼態度,但是我知道,網絡上留言要求判處藥家鑫死刑立即執行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如果在網絡上做調查,大多數人都希望判處他死刑立即執行。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藥家鑫不是趕緊救死扶傷,而是持刀殺害受傷者,這種行爲已經淪落到道德底線之下,令人髮指,藥的行爲激發公憤是可以想像的,對其進行法律上的嚴懲也是必須的。但是,是否可以因爲“萬人皆曰可殺”就坐實藥家鑫的死刑呢?我以爲必須慎重的。
首先,從犯罪事實本身上講,儘管藥家鑫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且情節嚴重,但是,藥家鑫也存在從輕的情節。一是藥家鑫在作案後,在父母的陪同之下,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投案自首,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藥家鑫的行爲不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純屬一起偶然突發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比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更輕。所以,即使要判處藥家鑫死刑,也可以考慮到這些從輕情節,例如是否可以判處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呢?
其次,從死刑適用來看,死刑立即執行是最嚴厲的刑罰措施,按照刑法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於1984年公佈的《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條也規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爲死刑的範圍只限於對蓄意而結果爲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的罪行。”目前,我們國家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十三個死刑罪名。藥家鑫的犯罪情節嚴重,但畢竟是激情犯罪,並且因爲其特殊家庭教育背景導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極其嚴重”,是不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就無法達到社會預防的目的,值得商榷。因此,無論從死刑適用對象來看,還是刑罰教育和預防目的而言,都可以考慮不一定要立即執行死刑。
最後,從民意對於審判的影響角度來分析,司法判決在多大程度上必須受到民意制約也值得考慮。在現代社會,民意深刻地影響到立法、執法和司法,司法活動不考慮到民意,不考慮民間情緒是不可思議的。但是,法官的審判卻不能完全被民意牽着鼻子走,隨着民意亦步亦趨。因爲,民意和輿論可能是一時興起的,民意也可以受了環境影響而多變的,民意可以作爲法官審判和量刑的參考依據,但法官仍然必須遵守法律,考慮到案件本身和刑罰目的,作出獨立的判斷。具體到藥家鑫案,西安中院發放問卷,徵求旁聽者意見,以此作爲參考,兼聽則明是理智的,但倘若將民意作爲量刑的最重要砝碼,在“萬人皆曰可殺”之下,就判處其死刑,則是值得商榷的。
所以,在“萬人皆曰可殺”的情形下,法官更應當頭腦清醒,遵守法律、權衡利弊,作出能經受歷史檢驗的判決。(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