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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28日電(記者王勝先、趙曉輝)大商所焦炭期貨合約和規則徵求意見稿已面向市場徵求意見。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焦炭期貨合約設計遵循了服務現貨市場、適應產業發展趨勢、兼顧公平和均衡等原則,使之既貼近現貨市場實際,又適應期貨市場規律,發揮市場功能服務產業發展。
大商所品種部研究員李洪江表示,大商所選擇焦炭中的冶金焦作爲合約標的,冶金焦佔我國焦炭總量中的90%以上。
“根據現貨市場實際情況,把符合主流的、代表未來發展趨勢的高爐需求的焦炭設置爲標準品。”李洪江表示,總體來看,焦炭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大致相當於國標的一級焦,這部分產品約佔總消費量的40%左右;替代品大致相當於國標中的一級半至二級焦,產品流通量約佔總量的40%左右,標準品和替代品覆蓋了總消費量的80%左右。
大商所總經理劉興強表示,在交割制度上,根據焦炭特點,設計了廠庫和港口倉庫並行交割的制度,鼓勵非標準倉單開展期轉現交割,引入第三方質檢機構進行仲裁,優化倉單流程,按照標準水分折算計重等。
劉興強說,在交割地選擇上,考慮焦炭品種點對點貿易方式、物流流向及流量、區域內價格特徵等因素,在華北等焦炭貿易活躍地區選擇河北、山東、天津、江蘇(連雲港)等地作爲基準交割地,山西作爲焦炭期貨非基準交割地。
焦炭期貨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比例分別設定爲4%和5%,李洪江表示,一方面,從焦炭現貨價格波動情況看,價格代表性較強的華北地區2008年至2009年前三季的焦炭現貨價格日漲跌幅度超過4%的僅佔1.7%,低於4%的約佔98.3%,目前的設置水平可以覆蓋大多數情況下焦炭價格的波動。
另一方面,考慮既要能夠防範市場風險、保證市場安全運行,又必須考慮現貨企業套保成本及投資者積極性,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及現有品種相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