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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費就會有糾紛。普通的消費者如何選擇“消法”賦予的五大維權途徑和充分行使九大消費權利?律師建議巧妙選擇訴訟案由,可以幫助消費者更好維權。
近日,消費者張先生購買的微波爐出現了質量問題。當張先生在家使用該微波爐烘烤食物的時候,突然發生了爆炸,致使張先生左臉頰嚴重受傷,家中的一些物品也被損壞。張先生被家人送到住院治療,產生醫療、交通等費用9000多元。
張先生及其家人選擇通過訴訟的方法解決問題,而現在他們面臨訴由的選擇。因爲法律上有“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如果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消費者應選擇一種訴由。在張先生受傷一事中,商家的行爲同時存在“侵權”和“違約”。首先,造成張先生受傷構成侵害人身權;其次,沒有按照約定提供合格商品構成違約。此時張先生決定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要麼提起“侵權之訴”,要麼提起“違約之訴”,究竟選擇哪種訴訟請求,張先生犯了難。
此外,張先生還提出了另一問題,他到底該起訴銷售者還是起訴生產者呢?這二者之間是否構成連帶責任關係呢?
律師支招:
就張先生如何選擇案由、爲自己維權一事,記者通過開發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採訪了馮建魁律師。馮律師表示,消費者提起訴訟維權,一般首要考慮的是哪種訴求可以得到相對多的賠償。張先生因微波爐爆炸而受傷,在其訴訟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侵權之訴”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違約之訴”則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而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則根據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而定。
配德律師事務所的陳福文律師說,關於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瑕疵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僅規定,受害人選擇的被告可以是生產者也可以是銷售者。但是在訴訟中,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關係,法律尚未規定。
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的責任的,銷售者在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同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也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見習記者劉純)
(感謝開發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