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食品和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水平時,應禁止或限制食用或飲用這些受污染的食物或飲用水。
對受到污染的食品可採取加工、洗滌、去皮方法去污,也可在低溫下保存,使短壽命的放射性核素自行衰變,以達到可食用的水平。對污染的水,可用混凝、沉澱、過濾及離子交換等方法消除污染。
(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原子能機構祕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