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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記者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自2011年4月1日起,天津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920元上調爲1160元,增長26.1%,占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128元的37.1%。同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8.8元調整爲每小時11.6元,增長31.8%。此次調整是歷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增幅最大的一次,自此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突破千元大關。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力度爲何如此之大?調整後將給企業、職工帶來怎樣的影響?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同志就大家比較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1.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保障的前提是勞動者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的約定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保障的是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
2.天津市爲何此次大幅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答:這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始終關注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問題,明確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讓人民羣衆真正得到實惠,生活水平得到顯著提高,富裕程度處在全國前列。及時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精神、關注民生的具體舉措,也連續列入了本市20項民心工程;二是經濟增長,客觀上爲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提供了前提保障;三是物價尤其是食品價格的持續上漲,有必要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3.此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受益人羣有哪些?
答: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直接受益人羣主要是見習期、實習期等各類新入職人員,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以及部分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和小時工、鐘點工等低收入人羣。同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也會形成連鎖效應,帶動不同層面的羣體相應增加收入。對拉動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4.目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在全國處於什麼樣的水平呢?
答:從目前全國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看,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在全國處於較高的水平。目前,全國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浙江的1310元,其次是廣州的1300元和上海的1280元,本市和北京同爲1160元,並列第四位。
5.最低工資標準是如何計算的?
答:每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根據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測算,在反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報市政府同意確定的。此次也不例外,我們測算的依據包括全市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一系列數據,並參考了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採用比重法和恩格爾係數法兩種方法計算得出。
6.1160元指的是勞動者實際領取到手的工資嗎?
答:最低工資指的是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低於1160元這一標準,但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支出項目,可在其工資中進行代扣代繳,因此勞動者實際領取到手的工資有可能低於1160元。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最低工資中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7.我們瞭解到有的企業直接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爲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這樣的做法對不對?
答:這種做法不對。按照《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爲基數。企業不能簡單地直接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爲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
8.此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如此之大,是否會給企業增加一些負擔?
答:企業的經濟效益由市場規律來決定,優勝劣汰,政府不會進行干預。我們在調整最低工資的時候,也充分考慮了大多數企業的承受能力,確保不會對絕大多數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我們不排除極少數企業由於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增加人工成本支出而造成一定影響,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改變經營策略,改進生產技術,這是市場規律下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爲。從我們目前瞭解的情況來看,本市絕大多數企業招聘的最低薪酬都在這一水平之上,而且由於結構性勞動力短缺的存在,春節後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的招聘工資也會有一定幅度的上漲。因此116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對絕大多數企業的生產經營不會造成影響。
9.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怎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撥打勞動保障諮詢服務熱線12333進行舉報。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爲,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一經查實將會依法予以處理,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按規定補發勞動者的工資。
10.如果4月1日前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低於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將如何執行?
答: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如果企業與職工在4月1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低於1160元,不管其簽訂的是固定期、無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在4月1日以後再發放工資時都要按新標準來執行,調整到不低於1160元。(記者吳宏 通訊員馮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