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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應當對其駕駛資格進行覈查,對不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不得錄用;
(二)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考覈,建立檔案,並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建立機動車行駛安全信息檔案,定期對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應當服從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接受單位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單位的專職駕駛人員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道路交通違法記分滿6分不滿12分的、或者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的,應當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集中學習。
單位其他所屬人員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不計入單位年度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駕駛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是交通安全的責任單位,應當對其實際管理的駕駛人如實登記,並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以備查驗。
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郵遞、電話、短信等途徑,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駕駛人免費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的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報同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
對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擁有職工50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六條。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區縣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覈,對考覈不合格的區縣給予通報批評。
區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鄉鎮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覈,對考覈不合格的鄉鎮給予通報批評。
對落實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