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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罪犯之間發生衝突後,有時出現不服民警勸解、管教,甚至毆打管教民警的情況。對此有人認爲,行爲人是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支配數個不同的罪過,毆打管教民警行爲既構成了破壞監管秩序罪,也構成了妨害公務罪,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斷。也有人認爲,該行爲系破壞監管秩序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法規競合,應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斷原則,認定爲破壞監管秩序罪而非妨害公務罪。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該行爲系法規競合,應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定罪處罰。想象競合與法規競合之間存在的根本差別是:當一個犯罪行爲同時觸犯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的關係時,是法規競合;當一個犯罪行爲同時觸犯的數個法條之間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時,是想象競合。
就破壞監管秩序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法條內容來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罪狀描述,既包括在押罪犯聚衆鬧事等擾亂、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爲,也包括毆打監管人員的行爲。而毆打監管人員的行爲,就自然包含妨害公務的性質。因爲監管場所的管教民警,不同於妨害公務罪所描述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依法履行的主要職責就是全天候維護監管場所的秩序,監督促進在押罪犯嚴格遵守監規,認真接受教育改造。任何對這種監管秩序的破壞,都應該視爲對管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妨害。因此,在押罪犯毆打監管人員的行爲,就是以暴力的方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維護監管場所秩序這一法定職權的阻礙和破壞,故構成了妨害公務的行爲。因此,破壞監管秩序罪和妨害公務罪之間存在着部分重合的關係,兩者之間應當是一種法規競合而不是想象競合,應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斷,由於破壞監管秩序是特別規定,妨害公務是一般規定,故在押罪犯毆打管教民警的行爲只能適用破壞監管秩序罪,而不宜適用妨害公務罪。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劉繼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