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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年過六旬的女業主在乘坐電梯時,電梯突然發生故障。走下電梯後,自覺身體不適的女業主前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爲急性腦梗塞。隨後,她將物業公司、電梯生產廠家以及安裝者一起告上法庭。然而,由於無法證明自己的病情繫乘坐電梯所致,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2010年1月9日13時許,家住河北區古北道某高層住宅的業主方女士乘坐電梯期間電梯出現故障。方女士表示,當時只有她一個人在電梯中,電梯運行到十二樓時,直接墜到六樓左右,她當即出現休克狀態,無法行動。直到電梯緩慢滑到一樓時,保潔人員發現後纔將她扶出梯外。之後,方女士前往天津第一醫院就診,被診斷爲急性腦梗塞,她爲此住院治療長達31天。方女士認爲,自己的病痛系由於安裝和維修電梯者沒能保障電梯的安全運行,三被告均難辭其咎,理應對自己做出賠償。
而三位被告陳述的事實則和方女士有不小的出入。他們表示,從監控錄像中可以看出,當天原告在電梯內發現操縱盤失靈後,先是按下警鈴,隨後又拿出手機撥打電話。電梯到達一層後,系自己走出電梯,並沒有他人幫扶。另外,從拍攝的畫面來看,電梯並沒有出現墜梯事故,運行用時爲1分40多秒,反而比正常的運行時間要長一些。其間,方女士始終神志清醒,並沒有出現其自述的休克狀態。電梯之所以出現故障,是由於當時小區處於剛入住階段,裝修的住戶較多,很多人都在用電梯運輸沙子等物,致使電梯元件蒙上灰塵,造成軟故障自動緩慢下降,在“巡址”成功後很快恢復正常。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才界定爲一般事故。方女士在電梯上的時間只有一分多鐘,並不構成事故。
法院經審理查明,方女士當日在電梯上的時間確實只有不到兩分鐘。另外,她在2007年、2008年已患過兩次腦梗塞。法院認爲,侵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電梯在運行中發生墜梯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自己患病與乘坐電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依法予以駁回。記者王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