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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日電(記者李京華)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執行局執行一庭2日集中向17名被執行人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出臺後,北京市法院執行系統首次對被執行人發出“限高令”。
當日,法官向北京恆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送達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此次豐臺區法院共向17個符合“限高”條件的被執行人送達了“限高令”,其中6家爲單位,執行標的最多的高達447萬元,最少的一起離婚案件的被執行人,執行標的也有6萬元。
2日被“限高”的總執行標的高達1622萬餘元。按照《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規定,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乘坐飛機、住星級賓館、旅遊度假、購買不動產等高消費行爲。被執行人有上述行爲,一經查出,將追究其法律、甚至刑事責任。
豐臺區法院發出“限高令”的當天,就有當事人履行了部分法律義務,最多的一筆當場還了8萬元合同款。
豐臺區法院此次集中送達“限高令”,在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同時,也拉開了深入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的序幕,旨在進一步樹立司法權威,改善執行環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