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徐德利)買方私下與賣方簽訂購房協議且交付對方60萬元後,對買房一事又有所猶豫。而後,賣方也改變主意,拒絕出售房屋。買方遂以賣方違約爲由,起訴要求確認訴爭房屋爲其所有。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且未達成買賣合意,爲此,一審判令駁回原告訴求,由被告返還原告60萬元並給付相應利息損失。
據原告中學生崔靜稱,2010年4月15日,她的父母委託她的姑姑作爲代理人與齊某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書》,約定以崔靜的名義購買齊某所有的位於河西區的一套商品房,建築面積139平方米,總價款180餘萬元。當日,崔靜一家即給付齊某房屋首付款60萬元,齊某承諾儘快辦理房屋的清貸,與崔靜辦過戶。此後,崔靜一家多次詢問齊某清貸手續是否辦理完畢及約定辦過戶手續的時間,但齊某均以出差有事等理由推託,拒絕履約。爲此,崔靜訴至法院,要求齊某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依法確認該房爲其所有。
對於崔靜的說法,被告齊某並不認可,他提出,他確實與崔靜的姑姑商討過關於訴爭房屋的買賣問題,但後來崔靜的姑姑表示不想買了,並要求其退還已轉賬的款項。當他將款項準備好後,對方又表示要買。首先,買賣幾經波折,最終也沒達成合意。其次,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要式合同,雙方應簽訂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可齊某並未與崔靜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簽署該合同。第三,原告方所稱購房協議只是齊某收取60萬元房款的收條,不算房屋買賣協議。現齊某不同意出售訴爭房屋,對於收取的60萬元,同意退還原告並給付其相應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後查明,2010年4月13日,原、被告雙方曾到河西區房管局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因該房存在銀行抵押貸款尚未還清的問題,被告無權出售該房屋,雙方未籤成合同。當月15日,雙方協商後,被告收取了原告給付的60萬元,並將雙方商定意向書寫成一份文字材料交與原告的姑姑。同年6月至7月,因該房屋下水道出現問題,原告方產生顧慮,並就是否購買該房與被告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後被告拒絕出售該房。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在協商買賣訴爭房屋期間因原告在是否購買該房屋問題上未作出明確意思表示,後被告拒絕將房屋出售,雙方一直未達成買賣的合意,也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庭審中,被告再次表示不願出售該房屋,故原告請求確認訴爭房屋爲其所有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退還原告60萬元,並給付原告自收取該款項之日至實際返還之日期間的利息損失,法院照準。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