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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鄉村衝突、實現鄉村的正義與和諧,最根本的任務是要重新梳理、建構和養護鄉村的基本規則體系,而國家主導的鄉村基本政治秩序的變遷在其中佔據了核心地位。國家要以法律的方式體現自己的存在並實施管理
治理意味着包括國家在內的相關各方都享有自身的權威,具有基本的平等地位,通過不斷的溝通和協商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形成一種網絡式的交往結構,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如果在治理的機制當中各方能夠達成彼此具有充足的合法性、高度的透明性、堅實的責任性、及時的迴應性和基本的有效性,那麼,“善治”總體上就達成了,這是一個動態的不斷改進的過程。當今中國鄉村的實際情況和“治理”所需的基本條件還有一定的距離,治理是化解鄉村衝突、實現鄉村正義與和諧的目標模式。
中國鄉村政治秩序的變遷一直是由國家主導的。這與中國作爲後發展中國家的歷史際遇和發展路徑密切相關。後發展中國家被捲入現代化進程,在國際競爭中要站穩腳跟、謀求發展,國家的作用至關重要,國家對政治、經濟、社會的塑造作用格外明顯,鄉村的變遷也不例外。從傳統的鄉紳治理到國民黨的保甲制度,再到新中國的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再到改革開放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鄉村基本政治秩序變遷的首要動力都是來自國家自上而下的命令。
但“國家主導”並不意味着“國家萬能”,國家只是實現了對鄉村的有限主導,而沒有實現絕對的控制。原因在於國家本身的資源短缺、理性有限以及地方和鄉村權威的結構性存在。無論國家是否有控制鄉村的意願,但資源短缺的客觀限制導致國家不可能實現絕對的控制;理性有限一方面來自國家不可能對廣大鄉村瞭如指掌;地方和鄉村權威的結構性存在則導致國家命令執行效果的減損。因而,國家主導的大方向之下,仍然存在着極其多樣化的鄉村自我演化的空間。
總體而言,近百年來在國家有限主導下鄉村基本政治秩序的變遷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到“從專制到民主”的進步過程。但中國的變遷具有自身的獨特性: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中多了一個“單位”的環節,個人經歷了一個從傳統依附型人格到“單位人”再到現代獨立人格的曲折過程;從專制到民主的過程也別具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有自身的發展邏輯和實踐路徑。
國家主導鄉村基本政治秩序的變遷,大背景是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的核心地位。國家本身也需要經歷一個現代化的過程,它需要成爲一個“反思性的監控體系”,將社會納入其管理範圍,因而鄉村被納入國家的管理實爲現代化之必然。否則,仍然是“天高皇帝遠”,國家就無法動員和支配足夠的資源來進行國際競爭和國家建設。
但國家將鄉村納入管理的方式是有講究的,中央政府對每個村寨的絕對控制,既不可欲,也不可行。而且,現代化本身也會對鄉村基本政治秩序造成巨大的衝擊,比如市場經濟的建立、農民生存和經營方式的改變、“陌生人社會”的逐漸形成、城市化的衝擊、傳統倫理道德的削弱、宗族組織的衰微、資訊的發達和交往方式的改變等等,這一切都對鄉村基本的規則體系構成了衝擊,一旦規則體系發生結構性的轉型,行爲普遍失範在短時間內很難避免,這正是當今中國鄉村矛盾層出不窮的重要根源。
如何化解鄉村衝突、實現鄉村的正義與和諧,最根本的任務是要重新梳理、建構和養護鄉村的基本規則體系,而國家主導的鄉村基本政治秩序的變遷在其中佔據了核心地位。那麼,國家提供一種什麼樣的制度基礎設施才能引導鄉村走向正義與和諧,最基本的思路是行政的上升和法治的下沉,國家以法律的方式而非行政的方式體現自己的存在並實施管理。所謂法律的方式就是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平等地保障人權爲首要目標,通過規範(尤其是授權性規範)的制定,建構起基本的相關制度。這些制度的核心功能在於保持利益博弈的均衡結構。從價值層面看,是使利益博弈保持公平正義,從績效層面看,是使利益博弈避免普遍的零結果,從而能夠長期持續。當今中國鄉村需要儘快完善和改進土地(包括拆遷)制度、鄉鎮自治制度、地方———鄉鎮權力劃分制度,甚至包括中央———地方關係制度等等。
現代化意味着國家“無處不在”,但國家以裁判的面貌出現,爲紛繁複雜的利益博弈提供公正合理的規則,並監督規則的實施,是實現鄉村治理和善治最基本的必要條件。公正的法律和制度能夠與善良風俗和鄉規民約相互銜接,重建和培育飽滿的規則體系,積累豐厚的社會資本,從而爲化解鄉村衝突和糾紛提供堅實的規範基礎。進而,國家與鄉村能夠形成一種治理意義上的相互合作,與其他社會力量一起共同應對和化解現代化所帶來的巨大沖擊和其他社會問題。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李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