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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高立紅 通訊員 王飛)小兩口鬧離婚,此前以兒媳名義承租,實際由婆婆出資置辦的公產房該歸誰?63歲的魏大娘着實費了一番周折。因爲自己和兒子都不在天津,公產房必須置換到有天津戶口的兒媳名下。而正因爲是公產房,兒媳提出外地人借用天津市民的名義購置公產房“侵害了不特定人的利益”應視爲無效。前不久,紅橋區法院一審公斷了此案,認爲魏大娘出資置換本市公有房屋,沒有損害本市常住居民和社會公共利益,前兒媳應返還57萬餘元。
魏大娘是河北省人,兒子原先的戶籍也在河北省。2007年,爲了讓兒子與天津的兒媳結婚,魏大娘出資爲兒子在天津置辦房產。他們看上了紅橋區丁字沽一處公產房,作爲外省市人,魏大娘和兒子都無權承租。於是,他們商定以兒媳的名義承租此房。魏大娘和兒媳簽訂了一個《證明書》,說明房屋實際歸屬魏大娘所有,魏大娘承擔了全部置換費用。
2008年9月,小兩口登記結婚。哪知好景不長,2010年9月,二人離婚。魏大娘的兒子搬出婚房,前兒媳繼續住在那裏。魏大娘到法院起訴稱,既然二人已離婚,前兒媳有義務返還她公產房的價款。前兒媳不同意,理由是當初結婚時兩家商量好,男方出資購房,女方買傢俱家電。如同孃家給她出錢買家電一樣,男方出資置房,也屬於婚前贈與行爲,不能返還。此外,前兒媳還提出一個理由,非天津市民購置天津公產房侵害不特定人利益,以此證明當初簽訂的《證明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