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魏大娘是河北省人,兒子原先的戶籍也在河北省。2007年,爲了讓兒子與天津的兒媳結婚,魏大娘出資爲兒子在天津置辦房產。他們看上了紅橋區丁字沽一處公產房,作爲外省市人,魏大娘和兒子都無權承租。於是,他們商定以兒媳的名義承租此房。魏大娘和兒媳簽訂了一個《證明書》,說明房屋實際歸屬魏大娘所有,魏大娘承擔了全部置換費用。
2008年9月,小兩口登記結婚。哪知好景不長,2010年9月,二人離婚。魏大娘的兒子搬出婚房,前兒媳繼續住在那裏。魏大娘到法院起訴稱,既然二人已離婚,前兒媳有義務返還她公產房的價款。前兒媳不同意,理由是當初結婚時兩家商量好,男方出資購房,女方買傢俱家電。如同孃家給她出錢買家電一樣,男方出資置房,也屬於婚前贈與行爲,不能返還。此外,前兒媳還提出一個理由,非天津市民購置天津公產房侵害不特定人利益,以此證明當初簽訂的《證明書》無效。
法官說法 即使沒有承租權婆婆也有使用權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魏大娘之所以出資購置房產,是基於其子將要與被告結婚這一事實,這種情況是特定的。因此,魏大娘出資購房的行爲並非是借用被告名義實現外地人在津購置公有住房目的,同時也沒有損害本市常住居民和社會公共利益。《證明書》同時表明,魏大娘是涉訴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即使存在着魏大娘無法取得承租權的障礙,魏大娘也可實際使用該房屋,因前兒媳現在佔用該房屋,魏大娘可主張返還該房屋使用價值,經評估爲57萬餘元。記者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