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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8日從山東省審計廳獲悉,這個省已專門出臺意見規範審計過程中“小金庫”行爲的定性處理:“小金庫”資金來源不正當,用於私分濫發、請客送禮等支出的行爲,將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意見,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小金庫”行爲。對“小金庫”行爲的處理,首先根據所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用“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賬外賬形成‘小金庫’”“賬外資產形成‘小金庫’”等進行定性,並依據《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規進行財務、稅務相關處理。
山東省規定,對屬於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資金來源不正當,用於私分濫發、請客送禮等支出,拒絕檢查、銷燬證據等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一律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不得移送被審計單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屬於賬外賬、賬外資產形成,“小金庫”用途正當,主要用於解決經費不足、構建資產等正常開支,且賬目公開,僅未納入法定賬內核算的,責令調整有關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涉及稅務的問題按相關稅法處理;對資金用途不正當,用於私分濫發、請客送禮等支出的,仍要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同時,對拒絕配合、轉移資金、銷燬證據等,限於審計手段難以查清的,可在審計過程中提請紀檢監察機關介入或予以協助,也可直接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據山東省審計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山東省審計部門強力推進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查處,充分發揮審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取得顯著成效。2010年,山東省審計廳共向司法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移送案件9件,移送其他部門處理15件;查出“小金庫”26個,涉及金額5542.09萬元。(記者席敏、吳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