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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李莊和辯護人提出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問題、證人資格問題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公訴方一一進行了反駁。
對於徐麗軍的證言取證地點問題,公訴方認爲,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取證地點可以由證人確定,是爲保證證人在輕鬆自如環境下自然地進行陳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而證人資格問題,辯護人認爲徐麗軍及其母親、兒子有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訴方認爲,法律規定,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要符合證人的年齡、認知能力等基本條件,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而辯方片面強調有兩個證人跟徐麗軍是親屬關係,但這組證據中,還有王遼等其他與徐麗軍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與上述證詞相互印證。
對於辯護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一事,檢方反駁時表示,據法律規定,證人證言經過當庭宣讀證人不出庭的,經雙方質證後,可以作爲定案依據。雖然兩高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當中提出,在庭審中對證人證言雙方分歧意見大,合議庭無法確認的,可以傳證人到庭作證。但目前,還在質證階段,證言能否作爲證據使用,法庭還未作出裁決,此時辯護人即要求證人出庭,是沒有依據的。
華龍網4月19日15時22分訊:針對辯方提出的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合議庭作出說明:受案後,根據控辯雙方申請,向所有證人都送達了出庭通知書。除個別被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送達外,證人朱立巖處於羈押狀態無法出庭,徐麗軍、楊盛梅、蘇文龍、王遼等其餘證人均不願出庭作證。
15時45分,法庭再次休庭1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