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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4月20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市高院第八法庭公開審理了一起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上訴人(原審原告)(法國)伯納德股份有限公司認爲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伯納德(天津)儀表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權,並且在宣傳時有不正當競爭行爲。雖然,上訴人曾就此問題提交法院審理,但是由於上訴人(法國)伯納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故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8年4月,法國伯納德公司、北京伯納德公司發現天津伯納德公司在其網站銷售的閥門、電動執行器產品宣傳中使用了有關“BERNARD”、“伯納德”等四種中英文商標,認爲天津伯納德公司侵害了該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標權;同時認爲天津伯納德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伯納德”爲字號,在其註冊的網站域名中使用“伯納德”、“bernard”字樣,並在其企業及宣傳材料中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爲,構成對原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遂成訟。
當經過一審之後,上訴人認爲原審漏審上訴人多項訴訟請求,程序違法,並且在判決過程中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在原審的訴訟請求。
在經過雙方陳述上訴理由,法官當庭取證。雙方辯論後進行最後的陳述,審判長進行當庭調解,雙方均表示願意進行調解。上訴人表示要在聽過被上訴人的調解方案之後在決定自己的調解方案,但是由於被上訴人並沒有準備具體的調解方案,所以最後,合議庭決定在雙方提出調解方案之後再進行調解。(記者趙首蕊 實習生臧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