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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爲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稅。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不斷髮展的過程。
1980年9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正式頒佈,徵稅對象包括中國公民和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但由於規定的免徵額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國內居民工資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絕大多數國內居民不在徵稅範圍之內。
1994年,我國頒佈實施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內外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後,隨着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了幾次重大調整:
1999年恢復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2006年和2008年兩度提高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
2007年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由20%調減爲5%;
2008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爲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三種類型。我國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是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我國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包括11項: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等。
在稅率方面,根據應稅所得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徵管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設置了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目前,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專家指出,公衆目前對“起徵點”存在誤解,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或“免徵額”相混淆。所謂起徵點是徵稅對象達到徵稅數額開始徵稅的界限。一旦徵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徵點時,則要就其全部數額徵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徵點的部分徵稅。所謂免徵額是在徵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它是按一定標準從徵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稅,只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徵稅。舉例來說,假設數額爲2000元,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按起徵點徵稅,就要以全部的2001元爲基數徵稅;如果按免徵額徵稅,就只對超出的1元錢徵稅。(記者 韓潔、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