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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0日電(記者霍小光、餘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規定除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外,行政法規可以在特定條件下設定部分行政強制措施。
此前草案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強制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經梳理,截至2010年上半年,現行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對特定事項作了原則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明確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經研究,此次審議的草案四審稿修改相關條款,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立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草案第九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其中,第一項和第四項分別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凍結存款、匯款”。此外,行政強制措施還包括“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務”“扣押財務”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爲了加強對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的規範,草案同時增加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