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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動就是主動——“零距離”接觸在服務方式上求“新”
“只有深入企業、深入基層一線,才能瞭解到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瞭解企業對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盼。法院要能動司法,爲企業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就必須轉變單純的'坐堂'問案,主動'出擊'。”這是今年年初天津海事法院黨組成員在工作調研會上講的一番話。
要知道,這番話並不是“空穴來風”,作爲渤海灣地區專司海事海商審判權、服務海洋經濟的司法機關,近年來,該院參與社會管理的模式也日趨更新完善,法官們通過轉變司法觀念,積極、主動地與航運、外貿企業加強信息溝通,及時瞭解他們的運行模式、經濟特徵以及對海事司法的需求,並將這些問題與審判工作相結合,力爭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2011年2月,天津某工貿公司代表來到天津海事法院,稱其委託天津某貨代公司辦理的一個20尺集裝箱貨物已抵達卸貨港10天有餘,但貨代公司拒不交付已到港貨物的提單,致使收貨人無法提貨,產生了集裝箱滯期費和相關港口費用。
經瞭解,雙方業務往來頻繁,但曾有一批與本案不相關的貨物發生少量損壞,由於申請人工貿公司未獲賠償,於是貨代公司就扣留了這批涉案貨物提單,藉此要脅對方結清以往所有欠費,雙方矛盾也越來越大。
針對實際,辦案法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過創新來解決這個問題。根據申請人申請,法官依法凍結了貨代公司的銀行賬戶,同時瞭解到,貨代公司已向客戶開出了近兩日可能承兌的支票。最後,原被告雙方經過三輪磋商,貨代公司交付了提單,辦案人員及時解除了凍結的賬戶,該案圓滿解決。
據介紹,2010年,該院爲了充分發揮地處濱海新區的優勢,先後深入濱海新區“十大戰役”中與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密切相關的“南港工業區、響螺灣和于家堡中心商務區、東疆保稅港區、臨港工業區、中心漁港”以及“九個功能區”中與海事審判相關的區域進行走訪調研,並結合海事審判實際,制定了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的十七項工作舉措,2011年又制定了服務保障八條措施。黨組成員還分別帶隊深入到河北省、山西和內蒙等地開展走訪、調研等上門服務活動40餘次,及時瞭解他們的運行模式、經濟特徵以及對海事司法的需求。不斷找準結合點和切入點,完善司法救助的範圍和力度,用以增強了海事司法服務涉海經濟發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能動就是推動——“零障礙”服務案件審理求“快”
爲提高司法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近年來,天津海事法院全面整合立案庭、海事庭及各人民法庭審判力量,簡化立案程序,縮短辦案期限,加大執行力度,爲企業訴訟提供“立、審、執”一條龍服務,提高審判執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因訴訟時間過長造成的損失。
2010年12月6日早8時許,還沒上班,來自河北省灤南縣的幾位漁民已經在天津海事法院的立案大廳前等候。
經瞭解,其中一位漁民所屬漁船被一艘外輪碰撞,不僅有人員受傷,且各項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50餘萬元。事發後,肇事船舶曾向漁船船主承諾在12月5日24時前向該船主提供擔保,可是時間過去了幾個小時,擔保沒有收到,船主卻私下了解到肇事船舶將於上午11點離港,距離現在已經只有2個多小時的時間了。
爲了爭取時間,法官打破以往先立案後再製作法律文書的常規,迅速將法律文書送達到了扣押船舶的協助執行機關——天津海事局。詳細介紹完案情,海事局工作人員同意“特事特辦”,立即上船收回離港簽證。在焦急地等待了半個多小時後,海事局終於傳來了離港簽證已收回的消息,此時距離船舶離港的時間僅僅剩10多分鐘。
隨後,辦案法官找到了肇事船舶的所有人,對方表示願意按照裁定的內容向法院提供足額的擔保。同時,被申請人希望法院能儘快解除對船舶的扣押,因爲該外輪是一艘30萬噸的油輪,耽誤一天就可能造成十多萬美元的鉅額損失。
承辦法官一邊平復被申請人的情緒,一邊建議能否由地處天津的擔保人來出具擔保,這樣能夠大大縮短正本擔保函送到法院的時間,被申請人當即採納了法官的建議。
臨近下班時,被申請人的擔保函終於傳真到了法院,隨後,法院專門安排了人員加班,着手製作解除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最終,滯留僅僅6個多小時,除了需要在海事局重新辦理離港簽證外,其他一些出港手續不必重新辦理即可起錨開航。
針對海事審判專業性強的特點,該院與天津海事局、天津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天津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河北省唐山市漁民協會和河北省黃驊地區部分村民委員會共同構建了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發揮他們熟悉鄉規民約、風俗習慣的優勢,加大調解力度,促進了糾紛的快速解決。在海事案件專業性和涉外性強的情況下,天津海事法院每年收結案均衡率均達到100%以上,審判效率大幅度提升。
能動就是確保——“零風險”結案司法建議求“準”
在案件審理中,天津海事法院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可能引發的各類糾紛案件,深入分析總結這些案件在立案、審理、執行各環節的特點規律,及時準確制定相關司法對策,積極爲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規範涉海經濟運行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被告山東某航運有限公司因運輸需要向本市某船舶商貿購買清油24.73噸,在支付部分款項後,其餘85000餘元未予支付。
爲此,原告某船舶商貿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給付原告油款及利息。2010年2於3日,法院同意了其訴請。然而判決生效後,被告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經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設立的銀行帳戶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根本沒有設立資金帳戶。在對被執行人公司調查中,被執行人聲稱公司已經不再經營了,沒有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且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難局面。對此,執行法官決定另闢蹊徑,從公司股東投資註冊資金入手,尋找執行切入點。通過查閱被執行人公司工商登記檔案資料,發現公司的註冊資金1000萬元,分別由山東另外兩家公司各出資500萬元,且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爲同一人。
在取得上述投資人抽逃註冊資金的事實後,天津海事法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裁定追加二投資人爲本案被執行人並責令二股東在抽逃資金的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目前,該案已經執行完畢,被追加的股東投資人未提出任何異議。
天津海事法院執行法官對類似案件進行彙總研究分析,發現被追加的被執行人中80%以上存在虛假投資或抽逃資金的行爲。據此,海事法院向有關部門適時提出了司法建議,“要嚴格把握註冊資金的真實性、嚴格會計事務所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真實性、嚴格信貸操作流程和責任,實行專款專用等。”很多企業在接受司法服務後,都由衷地稱讚:“法院細緻周到的法律服務爲這裏的投資環境加了分!”
談及下一步工作,天津海事法院院長馬書方表示,法院工作與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密切相關,做好每一項審判工作是他們的重大職責,在今後的工作中,該院將不斷增強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爲更好地服務涉海經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