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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司機駕駛重型卡車發現前方施工後,在躲避過程中駕車衝進溝裏,造成本人及一名乘車人死亡。司機的僱主在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後,將負責施工的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62萬餘元。其代理人表示,被告公司未設置警示燈和照明設施,是造成車毀人亡的原因。但被告公司對此說法並不認可。目前,該案已在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立案。
案情回放卡車掉溝兩人死僱主各賠23萬
男子朱某擁有一輛重型卡車,用於跑運輸。2010年10月13日,朱某僱用的司機駕駛裝滿鐵礦粉的車輛從天津港出發,欲將貨物運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某鎮。5時50分,司機駕車沿津保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3.5公里處時,發現前面路段施工。
對於接下來發生的事,朱某代理人,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大鑫對記者說:“當時施工現場沒有燈光和警示標誌。司機發現前面有隔離設施後,倉促駕車從‘導行路段’駛入逆行車道。之後,汽車失去控制,一頭衝進了逆行車道旁邊的溝裏,造成司機和跟車人當場死亡。事發後,作爲僱主,朱某經與兩位死者的家屬協商後,各賠償了他們23萬元。本次交通事故,給朱某造成貨物損失、車輛損失、停運損失及其他損失等共計62萬餘元。”
原告律師未設置警示照明施工單位應擔責
朱某認爲,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爲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期間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發生本次車毀人亡的交通事故,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該公司應當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劉大鑫對記者說,被告在夜間施工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在施工作業控制區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這種不作爲的行爲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朱某的另一代理人楊雪表示,被告的過錯行爲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過錯行爲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能證明其在安全設施的設置方面達到了規範與完備的效果,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標準,也未達到公安部門的安全要求,從而致使涉案司機駕車行駛至施工作業控制區時,未及時得到施工警示燈的安全警示。當發現高速公路路面被封時,倉促間難以採取躲避措施,從而造成了本案事故。因此被告的施工行爲與司機等人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在賠償僱員家屬損失後,有權取得被告的賠償金。
被告員工公司施工合規範事故發生在白天
昨天,記者與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進行了溝通。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當時公司的施工完全符合安全規範,而且有相關部門的批准。另外,現場也有隔離、照明和警示等設施。需要說明的是,事故發生時,應該已經是白天了,而且天氣晴朗。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無法對案件做出評論。
法律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91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