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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妙的丈夫在法庭外給大家鞠躬致謝。本報實習記者曹宗文攝
11時許,原告代理人張顯和張妙的丈夫王輝走出法庭,兩人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本報實習記者曹宗文攝
中國網·濱海高新訊 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宣判 一審判處死刑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調查 撞人揮刀行兇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陝A419N0號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區途中,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同月22日,公安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爲,藥家鑫矢口否認。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裁定 罪行極其嚴重法院認爲,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爲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及媒體記者、羣衆等百餘人旁聽了公開宣判。 -法官釋案 藥家鑫雖自首仍應嚴懲 22日上午,藥家鑫故意殺人案宣判結束後,記者採訪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辦案法官。 殺人滅口不屬激情殺人記者:3月23日藥家鑫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時,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撞人後殺人的行爲屬於激情殺人。請問,對此問題如何認定?
法官: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爲。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到被害人張妙後,因擔心張妙記住其車牌號,爲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爲。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完全是無辜的,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爲不屬於激情殺人。 不適用初犯偶犯從輕記者: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系初犯、偶犯,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這種辯護理由成立嗎?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綜合考慮,一般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對故意殺人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以初犯、偶犯爲由從輕處罰。 自首不是必須從輕情節記者:刑法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製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也就是說,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寬處罰: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綜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不是應當(或必須)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否從輕處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綜合考慮。 危害極大當依法嚴懲記者:既然藥家鑫有自首情節,爲什麼還要判處其死刑?
法官:這是結合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具體案情而綜合評判的。縱觀本案,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後,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後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具備了自首的要件法官: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自首。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殺害張妙後,在逃離現場途中又將兩行人撞傷,公安機關在處理其撞傷兩行人的交通事故過程中,雖然根據兩行人傷勢較輕而藥家鑫所駕轎車車損較大的疑點,對藥家鑫進行了詢問,但並未認定藥系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後,公安機關曾找其詢問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爲,藥家鑫亦矢口否認。後來,藥家鑫在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於作案後第4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行爲具備了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爲自首。
記者:被害方認爲,藥家鑫在警方最初詢問時否認殺人事實,藥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爲不應構成自首,一審是如何評判這一行爲的? 本案未超過法定審限記者:藥家鑫一案是否超審限?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9號《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本院於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上述規定,經本院院長批准,本案審限延長兩個月,且在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曾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並未超過法定審限。
據新華社記者史競男崔清新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