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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雷風雨)《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從5月1日起施行。下月起,在保護區內開挖、採集貝殼和牡蠣殼以及從事其他活動造成保護區破壞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天津古海岸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以貝殼堤、牡蠣礁構成的珍稀古海岸遺蹟和溼地自然環境及其生態系統作爲主要保護對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範圍涉及濱海新區、寧河、津南和寶坻的部分區域。根據《辦法》,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保護設施的,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在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主管部門審覈,依法批准後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