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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重慶4月22日電備受關注的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案22日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束,針對公訴方提交的撤回起訴申請,法院合議庭經評議後准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此案開庭後,審判長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新的意見要發表,公訴方表示有新的意見。公訴人稱,19日、20日兩天的庭審中,辯護方當庭舉示的新證據,與公訴方所舉示的證據存在矛盾,導致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在疑點。因此,公訴方決定申請撤回起訴。
檢方怎麼說
江北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檢察院在對本案提起公訴時,有充分證據指控李莊犯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本案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與檢察院指控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有罪證據矛盾。4月20日休庭後,檢察院對該新證據進行了認真核實,並經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爲現有證據發生變化導致指控事實和證據產生疑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既重視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重視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證據。因此檢方在辦案過程中本着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堅持依法辦案、客觀公正、不枉不縱的原則,決定依法將本案撤回起訴。
審判長答疑
針對法院爲何准許公訴機關撤訴問題,該案審判長作出解釋。
該案審判長表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庭審過程中本案證據發生變化,導致認定被告人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疑,書面要求撤回起訴。合議庭經過認真評議後認爲,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裁定準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據新華社重慶4月2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