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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佈了《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
據介紹,反壟斷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已經陸續受理的一批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反壟斷法的一些規定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條款相對比較簡單,人民法院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過程中遇到了不少新型、疑難和複雜問題,亟需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統一認識和妥當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早在2009年即啓動了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本《徵求意見稿》是在經過兩年醞釀、多次調查研究和反覆修改後形成的。
《徵求意見稿》根據反壟斷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案件管轄、當事人及訴訟方式、證據與證明責任、民事責任承擔和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了規定,構建了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和具體規則,共計20條。該《徵求意見稿》總結了人民法院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以及具有壟斷糾紛性質的民事案件的司法經驗,比較借鑑了有關國家和地區較爲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並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實際進行了適當創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採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表意見的方式,對該徵求意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爲2011年6月1日。書面意見可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郵編100745;網上意見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進入“徵求意見”欄目)提出或者發送至spcipr@163.com。(記者孫瑩)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爲了正確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制止壟斷行爲,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因壟斷行爲引起的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案件和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結合本規定第一條的規定,確定地域管轄。
第三條 民事糾紛案件立案時的案由並非壟斷糾紛,受訴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以原告實施了壟斷行爲爲由提出的抗辯或者反訴確有證據支持或者認爲案件的裁決需要以反壟斷法爲依據,但其沒有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四條 因壟斷行爲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 壟斷行爲的受害人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
多個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爲對相同被告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併審理。
多個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爲對相同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