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在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以企業名義向他人借款,但部分款項卻打入其個人賬戶。該欠款拖欠多年未還後,這名男子和企業都成了被告。西青區法院審理後,根據事實收款方認定該筆欠款的債務人分別爲企業和該男子,故判決兩被告償還欠款,並按各自償還本金的比例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張某原系西青區一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由於要解決經營中的困難,他提出向好友袁某借款。8月中旬,張某以企業的名義與袁某簽訂借款協議書,借款30萬元,期限一年,利息爲每月2%。然而協議簽訂後,張某卻要求將29.1萬元匯入企業賬戶,其餘9000元現金匯入自己賬戶,袁某照辦。
借款到期後,張某始終未能償還。2010年年底,袁某將該企業和張某一併起訴,要求兩被告返還本金30萬元及利息7.5萬元。庭審中,該企業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認爲,張某在任時的借款完全供其個人使用,因此該筆借款應由張某個人償還,與公司無關。張某則辯稱,29.1萬元的確用於購買生產原料,另外的9000元則作爲流動資金用在了公司日常花費上。
法院經審理認爲,債權依法受到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務人不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償還。現被告張某以企業名義向原告袁某借款,並且確有29.1萬元匯入企業公司賬戶,故該筆借款應認定爲企業欠原告的債務;張某個人收取的9000元現金認定爲其個人債務。兩筆債務利息7.5萬元予以認定,由兩被告以各自償還本金的比例爲償還標準。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企業償還原告29.1萬元並支付利息72750元,張某償還9000元並支付利息2250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