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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28日電《個體工商戶條例》已經2011年3月30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佈。新華社28日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條例。
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佈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制定《個體工商戶條例》,旨在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
條例共分30條。
《個體工商戶條例》取消個體戶管理費
現行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國務院日前發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國家放寬個體戶經營範圍
國務院日前發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放寬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只要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就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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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個體工商戶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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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個體工商戶條例》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