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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5日,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1267號決議。決議說,安理會成員注意到美國已經以炸燬美國駐肯尼亞和坦桑尼亞使館爲由,對本·拉丹及其同夥提出起訴,並要求塔利班在30天內將這些人交出受審,否則,聯合國成員將拒絕對塔利班提供空中交通方便,並將凍結其在海外擁有的資金。同年11月14日,聯合國對阿富汗塔利班的制裁措施因塔利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出本·拉丹而自動生效。
2000年12月19日,聯合國安理會以13票贊成、2票棄權通過1333號決議。決議要求塔利班毫不拖延地將沙特流亡分子本·拉丹送交已對他起訴的國家,並立即停止向國際恐怖主義分子及組織提供庇護和訓練。安理會還要求聯合國會員國關閉塔利班在各國境內的所有辦事處,禁止其高層領導人除參加和平談判、履行人道主義和宗教使命外的所有國外旅行,禁止除出於人道主義目的外的所有航班進出阿富汗,並凍結塔利班在海外的所有資產。安理會說,除非塔利班全面執行聯合國1999年通過的1267號決議以及其它決議,否則以上新的制裁措施將在一個月後自動生效。安理會說,新制裁措施的實施時間暫定爲一年,屆時它將根據塔利班執行聯合國決議的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實施這些制裁。
2001年9月18日,聯合國安理會再次呼籲阿富汗塔利班當局立即無條件地執行聯合國安理會2000年12月作出的第1333號決議。
2002年1月16日晚,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國際社會繼續執行對塔利班殘餘勢力、本·拉丹及其領導的“基地”組織和他的支持者的武器禁運和出入境限制。安理會要求,所有國家在3個月內向安理會阿富汗制裁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