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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雲南宜良“租用千畝農用地建造人工湖”事件備受關注。當地政府部門說,這是個建設生態溼地的公益性項目,未改變土地性質。但部分羣衆則認爲,以改善環境之名,低價強租村民承包地,日後便於房地產開發,這是典型的“以租代徵”。真相究竟如何?“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追蹤調查。
部分羣衆:租地千畝建湖百姓失地失業
來到雲南宜良“千畝人工湖”施工地點,記者看到大片土地已被挖開,中間有幾個水坑,大小不一,一些工人正在施工,新修的道路周邊擺放着綠化苗木,項目大開發的架勢已經擺開。
記者瞭解到,項目全稱爲“南盤江宜良城區段水環境治理人工溼地項目”,經縣委、縣政府研究確定、縣規劃委員會審定。項目採取租地方式,一畝地租金1800元,期限18年,每五年租金遞增10%。當地政府提出,項目開發目的一是治理南盤江污染,二是解決部分村民增收問題。
據羣衆反映,這個項目已租了狗街鎮和匡遠鎮幾個村近600戶的千餘畝土地,其中龍華村的地最多。
一個政府認爲“效益顯著”的項目,爲何遭到部分村民強烈反對?記者來到龍華村陳所渡小組10社和11社,數十名村民圍過來,情緒激動地訴說着有關土地被強租的苦楚。
“一畝地每年租金才1800元,像我們家有5口人、9分多地,只分到1700多元。以前靠種洋蔥每年可以淨賺3000多元,現在這些都沒了。”一位村民含淚說,“我們要贍養老人、撫養上學的孩子,拿走了我們的承包地,今後該怎麼生活?”
據村民反映,他們大多數人在上半年種洋蔥、下半年種穀子,除去各項開支,每年的純收入大都在2500元以上。而呈貢等地花卉企業來租地,每畝都在2500元至3000元之間。“1800元一畝的租地標準,政府是怎麼定的?18年租地期限滿後,我們又該怎麼辦?”
同時,部分村民反映,當地政府租地沒有召開村民大會。“剛開始很多人不知道,等知道時承包地都被挖開了,村幹部只通知我們領租金。”大家到村裏反映,只答復說是政府租地搞建設。“地都挖了,不領錢還能怎麼辦?”
一些青年村民說,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政策,土地承包期30年,以後就永久承包了,可現在才12年就被政府拿走了。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是國家給農戶的,縣政府簽訂租地協議怎麼不找農戶?村幹部能代替各家各戶拿主意嗎?
地方官員:挖湖不改土地性質部分手續正在報批
針對羣衆對用地性質的質疑,宜良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嶽平說,這個項目,選址在城市建設拓展區範圍內,土地性質是一般農用地,不屬於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用地方式爲租用地。“不是搞房地產開發,而是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於2010年6月30日獲得了昆明市農業局同意的批覆。”
但記者在項目指揮部的牆壁上看到幾張遠景規劃圖:在人工溼地周邊將建許多樓盤,有高層建築也有別墅和漂亮的綠化景觀,看上去規模浩大。
隨後,記者找到昆明市農業局關於同意“宜良千畝水產立體項目示範基地建設項目”的批覆,其中寫道,“發展漁業養殖,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請你們按屬地管理原則,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和建設相關手續;項目實施前建議進行專家論證。”
雲南省農業廳農經站主任科員龔繼烈說,根據規定,在不改變生產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土地流轉進行統一的農業開發,但原則是依法、自願、有償。而且,在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時,必須與每家農戶簽訂合同。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是納入城市規劃範圍的一般農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可以轉用。但前提是要辦理齊全的手續。
對此,宜良縣委副書記、指揮部指揮長張貴平解釋說,在《宜良縣城市總體規劃修編(2004-2020)》中,將規劃8平方公里的東城新區,其中除了水產項目、人工溼地和配套的綠化工程外,還有5平方公里的預留建設用地將來是要搞房地產開發的,但開發前會嚴格按相關政策進行審批、徵用、收儲、土地招拍掛等。至於千畝湖開發項目,目前一些手續正在加緊報批。
宜良縣有關領導同時表示,當前各地都在借統籌城鄉發展,加快農民變市民,這個項目周邊的村子很快將成爲城中村面臨改造。搞千畝湖開發,就是推動城市化,而“城市化將遠遠大於目前種植幾分田的效益。”
針對羣衆認爲補償過低問題,龍華村黨支部書記許建平說,那是村民拿最好的收成和租給花卉公司進行經營的價格來比較的,沒有多少代表性。至於部分村民說不知道租地的事,他認爲“向農戶進行過宣傳”。
針對爲何不召開村民大會的質疑,許建平坦言,農村工作不好做,各有出發點,如果一家一戶做工作,那什麼事都幹不了。
有關專家:項目涉嫌“以租代徵”亟待嚴格依法規範
針對宜良“千畝農地造湖”一事,龔繼烈表示,涉及農村土地問題比較複雜,特別是在農民土地上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前,要仔細進行項目論證,尊重農民合法權益,嚴格項目報批手續,力爭找到法律法規和現實情況的平衡點。
雲南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俞光鬥等專家認爲,宜良“千畝農地造湖”事件值得深思。首先,政府無權強迫農民土地使用權發生改變。國家提出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就是爲了維護農民土地使用權這一根本權益。
與此同時,政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俞光鬥認爲,政府不能作爲企業主體來租地或徵地。“城市發展也要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使農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業、失地不失基本生活保障,這是必須遵行的原則。”
尤其要指出的是,這個項目有“以租代徵”“巧立名目”的嫌疑。雲南省聖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冰表示,雖然項目在名義上是用於水產養殖和生態溼地建設,但實際上是作爲開發建設用地的配套景觀來實施的,而且客觀上將永久對這片田地造成不可修復的傷害,這些做法很難讓人與政策禁止的“以租代徵”區別開來。
當地部分幹部羣衆和有關專家認爲,上級有關部門應儘快對宜良“千畝人工湖”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覈查,規範其行爲,特別要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自主權和收權益,對違反政策的情況應嚴懲不貸。
截至記者發稿時,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已責成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展開實地調查,若情況屬實,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