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北京5月3日電(記者吳雨、蘇雪燕)銀監會3日發佈《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稱,將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準,提高資本充足率、槓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指導意見稱,在資本充足率監管方面,銀監會一是明確了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5%、6%和8%。二是引入逆週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週期超額資本。三是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爲1%。新標準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於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週期超額資本。
與此同時,銀監會優化了資本充足率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法,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範圍,進一步提高了交易性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場外衍生品交易等複雜金融工具的風險權重。
銀監會還引入了槓桿率監管標準,即一級資本佔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例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槓桿率積累。
銀監會表示,新資本監管標準將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過渡期結束後,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準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槓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