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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訴。”被告人歐隕稱。
5月5日,一中院以信用卡詐騙罪,終審判處被告人歐隕兩年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被告人透支3月未還
2006年10月,歐隕辦理了一張民生銀行信用卡,隨後透支12萬元。
2009年12月,還清透支款後,歐隕又被銀行追要6萬餘元的滯納金。他對銀行按每月透支金額的5%收費,且採用了複利形式不滿,在提起行政複議未被受理的情況下,狀告銀監會。
正在等待判決期間,歐隕被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刑拘。
2011年2月23日,一審法院認定,歐隕使用多張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5萬餘元,且經銀行催收後三個月內仍未歸還。故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歐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終審稱民事與定刑無關
歐隕不服,提出上訴。
歐隕堅持認爲,他與銀行“矛盾”屬於信用卡糾紛,糾紛中還存在行政訴訟,故不應認定爲刑事案件。同時,自己有穩定的收入,有強烈的還款意願和能力,不具有惡意佔有的意識和行爲。
二審法院認爲,歐隕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並非以其與銀行間是否存在相關民事或行政訴訟爲標準。歐隕在喪失還款能力後,仍繼續透支,並在銀行催收時推諉、拒不還款,據此足以認定其所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終審判決後,歐隕家人透露,歐隕已通過律師表示要申訴。
背景
訴銀監會敗訴
2010年7月,歐隕不滿銀行按每月透支金額的5%收費,且採用複利形式,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批覆此規定的銀監會。
銀監會稱,《信用卡章程》規定,對章程有異議,應在簽約之日6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歐隕提請已超時限,故未受理。2010年9月,法院認可了銀監會說法,駁回歐隕的訴求。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邱寶昌表示,法院的判決,只是就程序問題審理,並未認可銀監會的意思。